證監會修訂完善發行審核履職回避制度
近日,我會修訂完善發行審核履職回避制度,正式發布《關于加強發行審核工作人員履職回避管理的規定(2017年修訂)》和《關于加強發審委委員履職回避管理的規定(2017年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為在發行審核工作中有效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工作要求,約束發行審核權力運行,加強制度建設,我會制定并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發行審核權力運行的若干意見》(證監會公告[2015]27號),作為具體措施之一,同時發布了《關于加強發行審核工作人員履職回避管理的規定》和《關于加強發審委委員履職回避管理的規定》。兩個規定實施一年來,對于防范審核人員和發審委委員在審核工作中的利益沖突及由此可能產生的廉政風險起到了積極的預防作用。
2015年底發布的兩個履職回避規定,本著與發行業務的相關性和影響發行業務的重要性原則,對需回避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和界定。從實際情況看,可能影響發行審核工作的獨立性、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復雜多樣,為了實現制度的廣覆蓋、增強制度的有效性,進一步扎緊制度的籠子,我會及時對兩個規定進行了修訂。
修訂后的兩個規定從嚴并細化了涉及親屬的回避事項,做到制度上不留死角。一是回避范圍更加嚴格,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在監管對象或者相關中介機構任職的,無論其職務高低,均應回避。對于其他相關親屬在監管對象或者相關中介機構,擔任中層以上職務的,無論其從事業務是否與發行業務直接相關,均應回避。對于再融資申請企業,增加親屬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審核工作人員應回避。二是增加本人主動回避條款,認為可能存在利益沖突情形的,可申請并經組織批準后回避。
下一步,我會將繼續加強對發行審核履職回避的嚴格管理,落實《關于進一步規范發行審核權力運行的若干意見》的各項要求,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強化自我約束,防范廉政風險,同時歡迎社會各界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督,共同促進發行審核工作的公平、公正。